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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个规定的认识和落实情况

来源:赛区科技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可称得上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加强学习,提高纪律意识。召开了专门会议学习“三个规定”的内容和相关的文件精神,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组织全院干警结合党性分析检查、自身岗位实践等开展自学活动,充分认识“三个规定”的重大意义,告诫全院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敲响警钟。充分利用“两微一端”、官方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宣传《领导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精神,警示领导干部严格遵守规定要求,严禁领导干部干预个案。三是建立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转发了最高院关于“三个规定”的相关文件,制定了《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办案活动登记表》和《司法人员过问办案活动登记表》,要求办案人员对领导干部和办案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如实、详细的记录;要求案件承办人、审批人对执法办案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绝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四是按期报送,动态掌握干预司法行为。每季度定期向县委政法委汇报“三个规定”的执行情况,以便县委政法委对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对违反规定行为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五是认真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廉洁。通过公开举报电话、设立廉政监督员等方式,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我院落实“三个规定”的监督,进一步推动“三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第六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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