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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三个规定”原因剖析是什么呢

来源:赛区科技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要坚持齐抓共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好主体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各部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严守“三个规定”,狠抓办案纪律。把遵守“三个规定”变成自觉行动,为有效预防“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发挥积极作用。1、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确保学习传达“三个规定”要求“全覆盖”。全面落实“三个规定”要求,是高检院、自治区院和分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大以来历次重要会议精神,全面贯彻依法治国重要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把“三个规定”的要求精准传达到办案一线的检察人员,确保全盟两级院的思想和行动全面统一到上级领导机关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2、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抓好“三个规定”的贯彻执行。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标准、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紧、压实工作责任,防止出现“零报告”。3、要对标自治区院要求,进一步强化系统总结。基层院身处司法办案的一线,要自觉发挥优势,找好工作的切入点与实际的结合点,坚持边实践、边总结,探索抓好“三个规定”配套措施的建章立制工作,为深化落实“三个规定”积累宝贵经验。要落实普法责任,加强“三个规定”的宣传引导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三条规定: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三个规定”指的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的欲望是无止尽的,而现实生活就在钱与权之间,所以做为一手撑天的头儿就会有这样的偏思想,乱用自己手中的特权去贪钱。在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就是有钱才能动,所以让人都有了这样的想法,想尽一切办法去捞钱,以至于那么多的领导人都因为这样而丢掉自己的性命。也是我们中国人的历代流传的一种思想,有钱就什么都好说,在这一方面,国家的政策不到位,没有真正的抓住主要,我想在怎么发展经济,不抓这方面,也还是会有老百姓吃不饱的现象,真正要强抓的是地方的官员,真正做乱的就是他们,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 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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